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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文件

兰州大学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

药学院发201818


第一章  总 则

    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组织工作,完善党内议事规则,确保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药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、讨论和决定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三条  党委会主要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:

(一)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,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。

(二)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,在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好政治关。

(三)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审定学院党的重要活动实施方案、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总结,以及党组织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

(五)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、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。
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,研究决定党员发展、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、违纪党员的处理,党内表彰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事项。

(七)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决定干部推荐、科级干部任免事项,研究决定涉及干部教育、培养、考核、奖惩和监督的相关事项。

(八)研究决定学院3000元以上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。

(九)研究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十)研究学院办学方向、改革发展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。

(十一)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十二)研究学院综合治理、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十三)研究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十四)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三章 议事规则

第四条  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与会委员应在会前向专职组织员提交议题,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与相关人员充分沟通,并由书记审定,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。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。

第五条 学院党委会委员为会议成员,非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。根据会议内容,可邀请非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、党支部书记、系(所)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,书记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  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,应以书面形式提出,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,但不作为表决依据。

第七条 会议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,实行一事一议一决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的原则,根据具体事项形成决定或表决。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。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、建议,但无表决权。

第八条  与会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,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大分歧时,除特殊情况外,应暂缓做出决定,经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沟通后,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四章  决策实施

第九条  会议召开时,由专职组织员做好会议记录,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和会议决策过程。会后,整理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,并及时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。

第十条 对未能出席党委会的委员,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其决定。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,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、师生公开,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报告。

第十一条 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,应明确责任领导及办结期限,确保落实。党委书记要抓好检查、督办工作,并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。

第十二条 坚持民主集中制,有关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、党员队伍建设和干部推荐、任免等工作,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,做出决定。涉及办学方向、改革发展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必须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
第五章 会议纪律

第十三条 会议召开时,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,按时到会,因故不能到会者,会前应履行请假手续。

第十四条 参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,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讨论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或泄露。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
第十五条  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,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,但在学校党委或学院党委改变决定以前,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委会已做出的决定。

第十六条 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,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七条 对违反议事规则,拒不执行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,个人或少数人代替集体做出决定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等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六章 附  

第十八条  本规则由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
   第十九条 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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