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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文件

兰州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

药学院发〔2020〕14号
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,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,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,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维护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,根据《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学院贯彻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;遵循“党政同责,一岗双责,齐抓共管,失职追责”“谁使用,谁负责;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分级负责制,凡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,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责任 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中的“实验室”是指开展教学、科研的实验场所。

 

第二章  管理体系及职责

第四条 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建立健全学院及实验室两级安全责任体系,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院领导和学院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;

 (二)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安全工作要求;组织、协调、配合各项安全检查,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;

(三)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、改造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资金。

第五条 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院领导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;

(二)督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(包括各种管理规定、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等);

(三)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(四)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,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;

(五)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宣传、教育与考核;

(六)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;落实每间实验室安全责任人;

(七)及时发布、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、信息、工作进展等。

第六条 实验中心(实验室)主任、研究所所长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(包括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、准入制度、值班制度、教育制度、考核制度);

(二)督查落实相关人员做好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工作;

(三)组织、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;

(四)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,督查落实隐患整改;

(五)督查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、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;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,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学院;

第七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员,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具体工作;各实验室设安全员,负责联络、协调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。

第八条 实验室所有人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,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本实验房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;

(二)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;

(三)负责本实验房间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;

(四)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、环保教育与考核,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;

(五)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,落实隐患整改。

第九条 仪器设备管理者是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,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,做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、考核、准入等。

第十条 在实验室学习、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。

(一)接受学校相关部门、学院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,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;

(二)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、应急电话号码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,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,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;

(三)排除安全隐患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;

(四)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对学生实验方案进行安全性审查,落实安全措施;

(五)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。

 

第三章  管理内容及要求

第十一条 实验室准入管理

 建立、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。新入职教师及新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。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。

 第十二条 易制毒化学品、危险化学品、剧毒化学品管理

易制毒化学品、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《兰州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兰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兰州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进行管理。

第十三条 生物安全管理

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、实验动物安全、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。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,规范病原微生物、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(采集)、实验操作、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;规范实验动物的采购管理,确保开展实验的动物为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动物,规范实验操作,做好实验动物尸体的规范处理;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,责任到人。

第十四条 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

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;实验废弃物要分类存放,按照《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由学校定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。

第十五条 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

(一)各实验室对冰箱、高温加热、高压、高辐射、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;对精密仪器、大功率仪器设备、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,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;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,消除安全隐患;

(二)学院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,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;

(三)对于自制自研设备,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,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,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

(一)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;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,不得超负荷用电;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,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;

(二)实验室不得乱接、乱拉电线;插线板须做好固定,不得超负荷、超时限使用,不得私拉乱接,不得放在通风橱内,不得放在靠近水源、火源或挥发性试剂等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地方;

(三)除非工作需要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,空调、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;电热器、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;

(四)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,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,需向学院申请。

第十七条 安全设施管理

实验室配备必要的灭火毯、沙箱、烟雾报警、洗眼装置、危险气体报警、通风系统、防护罩等安全设施,每个楼层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用品。切实做好更新、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实验室内务管理

(一)每间实验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,并将实验室名称、责任人、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,并固定在明显位置,便于督查和联系;

(二)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保持清洁整齐,仪器设备布局合理。及时处理好实验材料、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,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,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;

(三)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,对放置于楼道的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,周围禁止堆放杂物,保持消防通道畅通;

(四)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;

(五)严禁将食物、饮料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,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,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;

(六)学院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,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、防护用品,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;

(七)严禁封堵实验室的可视窗,以便巡视;

(八)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,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两人在场;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,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,并查看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。

 

第四章  安全检查与整改

第十九条 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

(一)学院、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;

1.学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、每学期开学初及放假前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。

2.学院每周对实验室进行 1次安全与卫生检查,检查全覆盖、不留死角,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,每次检查结束后,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,全院通报并报送资产处。

3.各实验室责任人、安全员应安排督促值班人员每天对实验室进行自查,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。

(二)学院、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,记录每次检查情况;

(三)发现安全隐患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

第二十条 安全隐患整改

学院在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由实验室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或卫生问题,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督促尽快完成整改;实验室无法自行整改的,实验室负责人应尽快上报,由学院或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协助解决。

 

第五章  责任追究

第二十一条 依照《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第五章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自发文之日起,《药学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(试行)》(药学院发〔2011〕8号)《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》(药学院发〔2011〕10号)《药学院教学实验中心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》(药学院发〔2011〕12号)《药学院科研实验室四防管理规范》(药学院发〔2011〕21号)《药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化学药品库房管理规定》(药学院发〔2011〕29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药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年10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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